(2017)川1322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谢群与李勇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群,李勇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2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谢群,女,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朗池镇。被执行人:李勇刚,男,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通天乡。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2民初5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勇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勇刚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勇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勇刚在中国工商银行营山某支行,账号上的存款54900元扣划至本院开设在中国农业银行营山县支行的营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中,账号为:6228402096014417763。该账户自扣划此笔款后即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永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