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立平与岳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平,岳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576号原告:郑立平,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岳忠兵,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原告郑立平与被告岳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郑立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立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得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