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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郑立平与岳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立平,岳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576号原告:郑立平,男,199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被告:岳忠兵,男,199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原告郑立平与被告岳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郑立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郑立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钟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向得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