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旭与李为超、李常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李为超,李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被执行人:李为超,农民。被执行人:李常娥,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李为超、李常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06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元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