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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旭与李为超、李常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旭,李为超,李常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张旭,男。被执行人:李为超,农民。被执行人:李常娥,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旭与被执行人李为超、李常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鄂06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0624民初14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芬芬审判员  刘德兴审判员  任逸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元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