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4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陈永文、叶小金等与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文,叶小金,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方泽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4民初32号原告:陈永文,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原告:叶小金,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滨湖北路龙庭国际小区。法定代表人:何政岳,执行董事。被告:孙方泽,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原告陈永文、叶小金诉被告寿宁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方泽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陈永文、叶小金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文、叶小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永文、叶小金负担。审判员 许志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