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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执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戴国良与刘玉峰张玉芬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国良,刘玉峰,张玉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保18号之一申请人戴国良,男。被申请人刘玉峰,男。被申请人张玉芬,女。申请人戴国良与被申请人刘玉峰、张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戴国良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玉峰、张玉芬、担保人王晓红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戴国良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戴国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玉峰在赤峰市元宝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18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17年4月14日至2018年4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汉龙二〇��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润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