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7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勇与刘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勇,刘建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691号原告:闫勇,男,1981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刘建业,男,1995年9月15日生,住内黄县。原告闫勇与被告刘建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闫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要求。本院认为,原告闫勇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闫勇负担。审判员  崔现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雷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