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30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东锋、周建刚与被执行人贺菲、贺百祥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东锋,周建刚,贺菲,贺百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30执67号申请执行人:周东锋,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申请执行人:周建刚,男,1962年3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系申请执行人周东锋父亲。被执行人:贺菲,女,199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被执行人:贺百祥,小名贺张拴,男,196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宜川县。系被执行人贺菲父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东锋、周建刚与被执行人贺菲、贺百祥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6)陕0630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和周东锋、周建刚的书面申请,该案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的执行标的为30000元。于2017年2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该案的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力义务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并限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4日周东锋、周建刚以与贺菲、贺百祥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周东锋、周建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30执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候 涛执行员 寇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黑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