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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0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傅保金、李改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傅保金,李改叶,傅俊淇,张保国,傅鹏,张爱军,张小花,傅佳龙,张七安,原志毫,张全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03民初234号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南段。法定代表人:陈海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继红,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领法律文书。被告:傅保金,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李改叶,女,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傅俊淇,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保国,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傅鹏,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爱军,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小花,女,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傅佳龙,男,198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七安,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原志毫,男,199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被告:张全会,男,195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傅保金、李改叶、傅俊淇、张保国、傅鹏、张爱军、张小花、傅佳龙、张七安、原志毫、张全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