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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3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鑫装饰材料中心与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鑫装饰材料中心,于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891号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鑫装饰材料中心,住所地威海经区黄岛路**号。法定代表人戚务明,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洋,山东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强,男,50岁,汉族,住乳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鑫装饰材料中心与被告于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乐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的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鲁鑫装饰材料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25元),由原告威海经济开发区鲁鑫装饰材料负担。代理审判员  邵纯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