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松、双竹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松,双竹君,钟先山,蒋赜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松,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斌,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竹君,女,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圣斌,随州市炎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钟先山,男,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随县。原审被告:蒋赜骋,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上诉人吴松因与被上诉人双竹君、���审被告钟先山、蒋赜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松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斌,被上诉人双竹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圣斌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钟先山、蒋赜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就双方于2013年11月19日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约定的事实认定不清,双方在2014年9月1日签订还款协议之前实际支付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年利率36%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吴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6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艳丽审判员 姚仁友审判员 汪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