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福明、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福明,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民终9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福明,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吕玉华、陈小莉,浙江雷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胡处村。法定代表人:徐玉福。委托代理人:郑卢姓,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福明为与被上诉人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3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福明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诉讼费用由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油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杨福明加工的产品大量出现油漆脱落的现象,导致客户退货,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在货款中予以扣除。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辩称,其提供给杨福明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杨福明收到货物后出没有提出相关问题,直到本案起诉后才提出,不符合合同法关于质量异议的期限规定。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要求杨福明立即支付其货款393226.62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福明与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油漆买卖关系。经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5年10月31日,杨福明欠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油漆款593226.62元。后,杨福明支付200000元,至今尚欠393226.62元。一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杨福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93226.6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8元,减半收取3599元,由被告杨福明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杨福明抗辩武义华丹涂料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其在签字确认的对账函中未提出质量异议,本案中亦未提供产品质量问题及相应损失的充分证据,故杨福明要求在应付货款中扣减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杨福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198元,由杨福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审 判 员 周楚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璟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