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1民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岳泓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岳泓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1民初46号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茶城大道16号1幢1层4号。法定代表人:陶晓川,职务:董事长。被告:岳泓江,住普洱市宁洱县,系银河小区2-2-602室业主。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岳泓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普洱老黄牛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建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