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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文松根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松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761号原告:文松根,男,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负责人:王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涛,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邓勇军,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文松根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文松根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松根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文松根负担。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