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民终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XX、李国亮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李国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终2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生于1983年11月2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敖明海,湖北君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国亮,男,生于1955年9月27日,汉族,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劲波,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XX因与被上诉人李国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没有对��建房屋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新建房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本案建房三方虽然签订有《合建房屋合同》、《合建房屋地界认定书》,但签订合同的三方是否按照审批项目进行施工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漳县人民法院(2016)鄂06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南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红审判员 黄 鹂审判员 何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琦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