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1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羊安东与邱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羊东安,邱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1027号申请执行人羊东安,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三台县。被执行人邱宗平,男,1973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泸县。申请执行人羊东安与被执行人邱宗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泸泸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羊东安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2745万元及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邱宗平在四川省泸县玄滩镇有住房一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邱宗平所有的坐落于四川省泸县玄滩镇住房一套;二、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未经我院许可,不得过户或设置他项权利。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金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