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6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迟长文、张峰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长文,张峰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迟长文,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张峰光,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长文与被执行人张峰光欠款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3民初46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3民初46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所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立亭审判员 荆 雷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顺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