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少华交纳受贿罪罚金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223号本院依据本院(2015)抚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少华交纳受贿罪罚金款人民币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案件情况,被执行人胡少华在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有扣押款项,我院提取被执行人胡少华在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扣留的收入30万元交纳了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