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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胡少华交纳受贿罪罚金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621执223号本院依据本院(2015)抚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少华交纳受贿罪罚金款人民币3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案件情况,被执行人胡少华在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有扣押款项,我院提取被执行人胡少华在抚松县人民检察院扣留的收入30万元交纳了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执行完毕。特此告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