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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民初1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路北平与被告李剑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北平,李剑维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1636号原告:路北平,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剑维,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曦,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洋,陕西东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路北平与被告李剑维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路北平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北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北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闵永军审 判 员  陈丽娜人民陪审员  搪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 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