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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熊国仕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国仕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5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国仕,1963年4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丰城市。2016年9月2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同年11月1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7〕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国仕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国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国仕于2016年9月21日17时许,在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文龙村委会江旺家具厂内,因工资支付问题与被害人李某等人发生争执。期间,被告人熊国仕使用铁棍殴打了被害人李某的左前臂。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的左前臂受伤,致左尺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熊国仕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有经当庭宣读、质证的被告人熊国仕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肖某1、肖某2、肖某3、王某、杨某的证言,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欠条复印件,辩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江旺家具厂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社会危险性情况证据表,李某医疗证明及门(急)诊通用病历,王某及肖某2的(入院)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附带民事诉状,调解协议书,授权委托书,谅解书,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国仕使用铁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国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积极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得到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被告人熊国仕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国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林家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柯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