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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岳银山故意伤害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宁05刑申5号岳银山:你因故意伤害一案,不服本院(2016)宁05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有过错、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该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你手持木凳将被害人刘某某打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受害人刘某某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甲、白某某、田某乙、田某丙、田某丁的证言予以证实,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之间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刘某某的伤系你殴打所致,鉴定意见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的伤系钝器所致,视听资料间接证明了案发当日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且庭审质证、认证程序合法,故本院(2016)宁05刑终3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的犯罪行为给受害人刘某某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审结合刘某某伤情及其提供的医疗票据、门诊费等证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令你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27340.79元并无不当。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情形,故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