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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1民初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薛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621民初220号原告薛某,女,汉族,1988年11月23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被告罗某,男,汉族,1978年1月3日生,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鲁甸县人,住鲁甸县(未到庭)。原告薛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某到庭,被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薛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自由恋爱,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罗华飞,××××年××月××日生育长女罗华春,××××年××月××日生育次女罗华兰,××××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修建房屋一间,位于龙头××镇龙井村新寨社,价值8万元,因修建房屋欠信用社贷款3万元。由于年少无知,婚前缺乏了解,原告未达法定婚龄就以被告同居生活,生育了三个子女,为了孩子原告将就与被告生活。2011年原告做了结扎手术后,被告就经常打骂原告,2014年地震后,被告成天喝酒,不管家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便外出务工,现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长子罗华飞、长女罗华春由被告抚养,次女罗华兰由原告抚养,原被告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分割价值8万元的共同财产;清偿3万元的共同债务。被告罗某未出庭诉讼,也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薛某与被告罗某自由恋爱不久便同居生活。原被告××××年××月××日生育长子罗华飞,××××年××月××日生育长女罗华春,××××年××月××日生育次女罗华兰,××××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6年,原告因故外出务工,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鲁甸县民政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口册及审判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薛某与被告罗某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数年之后,原被告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说明原被告双方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夫妻关系虽然出现危机,但只要双方能珍惜已经建立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且多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原被告有和好可能。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