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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2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XX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XX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237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84201381X9负责人:高雪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园,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被告XX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63734.72元,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7343.76元、滞纳金14158.64元、分期手续费7713.44元,合计302950.56元;2、要求被告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欠息欠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调整第1项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本金260234.72元,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7343.76元、滞纳金14158.64元、分期手续费7713.44元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申请办理龙卡信用卡1张。被告在取得贷记卡后进行了消费,但并没有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长期拖欠所透支金额,至2016年12月31日,共计拖欠透支本息合计302950.56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却没有归还欠款。被告XX园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4日,被告XX园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并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龙卡信用卡(主卡及其附属卡)申请人(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建设银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就申领使用龙卡(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事宜签订如下协议: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下同),履行本协议。……三、使用……③甲方因使用信用卡而发生的交易款项、利息和费用等(以下统称欠款),由乙方在甲方账户内直接记收。甲方承担还款责任,并在对账单所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还款。……⑥甲方在对账单规定的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了全部欠款的,对账单所载消费交易可享受最长50天的免息还款期,否则乙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收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五、还款……④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全部欠款的,全部应还款项(含甲方已还部分款项)不享受免息还款期,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透支利息;⑤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前款规定计收利息外还须按月支付滞纳金。……七、其他……⑥信用卡的所有权归乙方,甲方出现以下情形的,乙方无需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有权降低甲方信用额度、降低甲方信用卡等级、冻结甲方账户、收回、停用甲方信用卡,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甲方应立即偿还所有欠款,并应赔偿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2、甲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三款、第七条第四款的;……十、本协议经甲方在申请表上签字认可,自乙方批准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信用卡,被告自2012年1月16日开始使用该卡消费,但未能按约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原告于2016年11月1日向被告发出《贷记卡迟缴通知函》,要求其立即缴纳所欠账款。至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结欠原告透支本金263734.72元、利息17343.76元、滞纳金14158.64元、分期手续费7713.44元。后被告又陆续归还了3500元,均抵扣了透支本金。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交易明细表、账户资料查询、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上门催收记录、贷记卡迟缴通知书及相应的邮寄凭证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XX园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故该协议的各项规定对被告XX园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XX园使用原告发放的信用卡后,未能按约归还全部透支款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透支本金260234.72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17343.76元、滞纳金14158.64元、分期手续费7713.44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信用卡领用协议》约定计算的欠息欠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园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透支本金人民币260234.72元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利息人民币17343.76元、滞纳金人民币14158.64元、分期手续费人民币7713.44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照《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领用协议》的约定计算利息、复利等。上述款项由被告XX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89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1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016元,由被告XX园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祁 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梦碟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