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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民终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刘光耀、朱君二等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戴怀如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刘光耀,朱君二,王年送,戴怀如,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刘光耀,朱君二,王年送,戴怀如,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民终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畅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王红伟,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光耀,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君二,男,199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年送,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审被告:戴怀如,男,195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峰县。原审被告: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三塘铺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祥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光耀、朱君二、王年送及原审被告戴怀如、双峰县三塘铺永腾建筑施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1民初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电话通知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7日内预交上诉费,但上诉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并于2017年3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邮寄不缴费、不上诉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颜征求审 判 员  李连春代理审判员  曾永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晶附相关法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