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游治坪与吕兴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治坪,吕兴平,林明奎,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1272号原告:游治坪,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武隆县村民,户籍地重庆市武隆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委托代理人:刘小强,重庆春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兴平,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林明奎,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黔江区村民,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南镇孟家院308号。法定代表人:郑永红。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治坪与被告吕兴平、林明奎、重庆市巨晟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治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治坪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游治坪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治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忠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志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