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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7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帅与姜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姜雪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952号原告:杨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雪峰,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帅与被告姜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帅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