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7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杨帅与姜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帅,姜雪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7952号原告:杨帅,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汉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楠,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雪峰,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杨帅与被告姜雪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杨帅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帅撤诉。案件受理费2006元,减半收取1003元,由原告杨帅负担。审 判 长 刘克峰人民陪审员 张希英人民陪审员 李 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