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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姚纪国、汪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纪国,汪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执666号申请执行人:姚纪国,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汪斌,男,196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申请执行人姚纪国与被执行人汪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作出(2015)袁民一初字第1583-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斌名下位于宜春市宜春北路99号1幢8层1-802室、宜春市中山中路401号24幢8层823室(产权证号分别为2-××4、4-20092459)的二套房产。现被执行人汪斌已履行本案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汪斌已履行本案确定的全部执行义务,应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汪斌所有的位于宜春市宜春北路99号1幢8层1-802室(产权证号为2-××4)、宜春市中山中路401号24幢8层823室(产权证号为4-20092459)二套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晏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