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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丹与李秋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李秋彦,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8号原告郭丹,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彦,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蒋勤亮,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系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丹与被告李秋彦、第三人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丹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