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郭丹与李秋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丹,李秋彦,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618号原告郭丹,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程松涛,河南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秋彦,女,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三人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住所地:驻马店市乐山路南段。法定代表人蒋勤亮,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斌,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系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副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丹与被告李秋彦、第三人驻马店市第十一小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丹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郭丹负担。审 判 长 贾红审 判 员 刘林人民陪审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