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玉平与刘二学、刘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平,刘二学,刘志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017号原告王玉平,女,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赵虎,驻马店市驿城区园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二学,男,汉族,住河南省。被告刘志刚,男,汉族,住河南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浩,驻马店市驿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平诉被告刘二学、刘志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二学、刘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平承担。审判长 姚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