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1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黎春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黎春晓,钟春晓,黎树明,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12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257号。负责人:彭春祥,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黎春晓,男被执行人:钟春晓,女被执行人:黎树明,男被执行人:李芬,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李芬、黎春晓、钟春晓、黎树明黎春晓、钟春晓、黎树明、李芬金融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16)桂0902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执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展审判���钟梅代理审判员 钟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