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魏震与夏小荣、四川肆零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震,夏小荣,四川肆零智造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950号原告:魏震,男,汉族,1982年2月24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夏小荣,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四川肆零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4栋1单元3层40320号。法定代表人:夏小荣,职务:经理。上列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孟洁,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震与被告夏小荣、四川肆零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震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魏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震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魏震承担。审判员 文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