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605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27号原告: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长虹岭工业园二期民虹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883536XB。法定代表人:曾奎。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鸿鸿,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石碌镇环城东路西侧福源小区会所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3108253120X1。法定代表人:庄建川。委托代理人:冯雪,女,汉族,1994年1月20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系被告员工。原告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梁宁独任审理本案,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志君、魏鸿鸿、被告委托代理人冯雪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以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向其履行义务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亿合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地恒昌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6.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梁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温秀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