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终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张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张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民终2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太行大街。法定代表人:李银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卓,男,198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上诉人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卓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11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业,被上诉人张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本案是拖欠社会保险费案件,不是劳动争议案件,一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违反法律规定;2、一审判决难以执行。一审判决对被上诉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未进行处理,只判令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会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张卓辩称,我于2007年5月到上诉人处工作,于2016年3月辞职,我没有拖欠过任何费用。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上诉人称我拖欠社会保险费与事实不符。张卓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认可没有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出手续,但其认为未办理的原因系其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被告对其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事实未提出正当性、合法性的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限被告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相同,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为证。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双方已于2016年3月解除了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是其法定义务。上诉人未向社会保险机构足额缴纳被上诉人的社会保险费,过错在上诉人。上诉人拒绝为被上诉人转移社会保险关系,其理由缺乏正当性、合法性,一审判决于法有据。综上,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石家庄新宇三阳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赵增志审判员  张国俊审判员  许毅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