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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曹明珍、熊艾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明珍,熊艾红,喻忠慧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明珍,女,197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泉,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峰,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艾红,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金安,湖北光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喻忠慧,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上诉人曹明珍因与被上诉人熊艾红、原审第三人喻忠慧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喻忠慧将本案诉争房屋过户给熊艾红时持有的2013鄂琴台内证字第5860号公证书中的委托书与武汉市琴台公证处留存的委托书委托期限不一致。二审中,曹明珍就上述过户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在熊艾红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证号:武房权证岸字第××号)已被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法院认定熊艾红取得诉争房屋属于善意取得,但对交易时诉争房屋的市场价格这一基本事实并未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2民初38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曹明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胡丹丹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李 瑜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