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行初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朱起积不予立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起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3行初39号起诉人:朱起积,男,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2017年1月4日,本院收到朱起积起诉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朱起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申请执行人湘潭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朱起积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的(司法强拆)执行方案”违法。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朱起积起诉的执行方案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安排,是内部部署行为,不是可诉的行政行为。本院于2017年1月9日下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告知朱起积其行政起诉状不符合立案条件。朱起积坚持以本行政起诉状起诉。且朱起积已因依据执行方案作出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政府赔���,本院已经立案受理。综上,起诉人朱起积的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朱起积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蔓莉审 判 员 李瑞玲审 判 员 黄 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思靖附:本案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