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3执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郑加英与黄秀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加英,黄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3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郑加英,女,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黄秀平,女,196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郑加英与被执行人黄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罗民初字第20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656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黄秀平纳入失信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罗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也无房产登记;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3执16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