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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2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9

案件名称

周焕安与兴仁县益发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焕安,兴仁县益发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代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2民初719号原告:周焕安,男,1963年12月25日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忠政,贵州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兴仁县益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屯脚镇平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6839618038。法定代表人:龚兴林,系该矿矿长。被告: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桔山大道富康国际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007411337324。法定代表人:叶经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二被告共同诉讼代理人:刘续华,贵州天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唐代云,男,1980年6月20日生,四川省中江县人,组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焕安与被告兴仁县益发煤矿、黔西南州久丰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唐代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焕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焕安撤诉。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计145元,由原告周焕安负担。审判员  何厚高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露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