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5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浙江港美服饰有限公司、傅洪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浙江港美服饰有限公司,傅洪球,龚爱珍,季国辉,应杭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436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18号。负责人:龚国强,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潇,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港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佛堂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傅洪球。被告:傅洪球,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龚爱珍,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季国辉,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应杭,女,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诉浙江港美服饰有限公司、傅洪球、龚爱珍、季国辉、应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锦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黄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