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公园支行与骆林霞、吴永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公园支行,骆林霞,吴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783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解放公园支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338号。负责人:甘雄,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骆林霞,女,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吴永华,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骆林霞、吴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执行标的为254,138.81元(含诉讼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执行费3712.10元,邮寄费40元(共计人民币257,890.91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骆林霞、吴永华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57,890.91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