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80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春容与陈健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容,陈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19号原告:黄春容,女,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个体。被告:陈健健,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容诉被告陈健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春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5元,退还原告黄春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