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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80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黄春容与陈健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容,陈健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801民初319号原告:黄春容,女,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个体。被告:陈健健,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个体,住库尔勒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春容诉被告陈健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现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春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37.5元,退还原告黄春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建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