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执16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赵光辉、黄井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光辉,黄井民,屠爱连,黄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6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光辉,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黄井民,男,194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屠爱连,女,195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黄金,男,197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光辉与被执行人黄井民、屠爱连、黄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因涉案房产涉及拆迁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继东代理审判员 吴邦海代理审判员 毛献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