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626民初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洪德与徐敏生、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德,徐敏生,马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6民初1308号原告:张洪德,男,1964年09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兆松,邹平环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敏生,男,1964年03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告:马波,男,1970年0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德与被告徐敏生、马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洪德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德撤回对被告马波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甜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