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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2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益辉与林方鹏、江碧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益辉,林方鹏,江碧霞,林万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22民初2034号原告:胡益辉,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登,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方鹏,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福建省古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碧霞,女,197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林万羽,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胡益辉与被告林方鹏、江碧霞、林万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益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练志杨、被告林方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碧霞、林万羽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益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方鹏、江碧霞共同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月利息按2%从2014年12月12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林万羽负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林方鹏以经营食用菌缺乏资金为由,于2014年4月29日向胡益辉借款2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5%,林万羽为该借款担保人。借款系胡益辉妻子颜松珍通过银行转帐入林方鹏的银行帐户。借款后林方鹏陆续返还了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至2014年12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850000元,林方鹏重新出具借条,约定月利率为2%,林万羽继续担保。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林方鹏偿还500000元本金及利息。林方鹏又于2016年3月30日偿还利息30000元,并约定在2016年6月底前还清本金和利息,但林方鹏未依约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上述借款发生在林方鹏、江碧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共同偿还。担保人林万羽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方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耀辩称,对借款的来源、金额、用途、时间及陆续还款的过程及担保人林万羽提供担保等事实均无异议,但辩称林方鹏陆续还款后借款本金余额为320000元,而不是350000元。江碧霞、林万羽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林方鹏于2014年4月29日向胡益辉借款2000000元,林方鹏陆续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于2014年12月12日尚欠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未予偿还,有悖诚实信用的原则。现胡益辉请求判令林方鹏偿还本金350000元及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月利率2%利息;林万羽系该借款的担保人,应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该借款发生在林方鹏、江碧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承担。胡益辉上述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林方鹏主张借款本金余额为320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江碧霞、林万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方鹏、江碧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胡益辉借款本金350000元及从2014年12月12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林万羽对上述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林万羽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林方鹏、江碧霞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5元,由林方鹏、江碧霞、林万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胡丽晶代理审判员  陈小川人民陪审员  郑志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拾妹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