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德军、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德军,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青岛王氏志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王氏志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上诉人赵德军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4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赵德军上诉称,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与青岛王氏志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上诉人住所地在胶州市,故本案应由胶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纠纷。2016年2月5日,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甲方)与青岛王氏志尊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委托运输合同》中约定,纠纷处理:在甲方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没有违反相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协议条款应确定为有效。上诉人系案涉运输合同的车辆司机,该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对其具有约束力。甲方即青岛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莱西市,故莱西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许 红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