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执字第24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宫秀梅与张家良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玉宇,宫秀梅,张家良,董恒志,丁宝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2433-2号申请执行人:赵玉宇,男,197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宫秀梅,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张家良,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董恒志,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丁宝山(曾用名丁保山),男,1964年9月29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执行赵玉宇、宫秀梅与张家良、董恒志、丁宝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以(2015)谯诉保字第00155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家良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7号楼2单元1204号房地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于2017年2月10日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后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家良自愿将其名下坐落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7号楼2单元1204号房地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以流拍价639942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张家良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亳州恒大城7号楼2单元1204号房地产一处(产权证号:xxxx号)作价639942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赵玉宇、宫秀梅抵偿所欠债务。该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赵玉宇、宫秀梅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赵玉宇、宫秀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景雷审判员 吕迎迎审判员 范心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