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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震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震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桃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震,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原长沙爱建网络维护有限公司桃源维护站站长,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8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刑诉[2015]1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震犯行贿罪,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12月23日、2016年4月20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本案延期审理,于2016年1月22日、5月19日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决定恢复审理。2016年8月4日,因相关案件正在审理,本院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2017年4月11日,因相关案件审理终结,本院裁定恢复审理。并于同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熊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年至11月,被告人陈震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利用陈某(另案处理)担任桃源县移动分公司经理助理的职务之便,在桃源县桃花源管理区安置小区移动线路改迁,桃源县龙坪至回龙、甘潭移动通信线路改迁项目中,违反中国移动常德分公司与长沙爱建网络维护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私自以桃源县移动分公司工程维护部的名义与桃花源管理区、桃源县移民开发局签订合同,为陈震获取上述项目工程。在上述项目完工以后,陈某又私自以桃源县移动分公司名义向陈震出具付款授权委托书,为陈震谋取非法利益,陈震为感谢陈某,先后两次送给陈某人民币(下同)9万元,案发后陈震已退赔非法所得69097元。公诉机关提供并出示了书证:涉案项目的相关资料及报账、付款的财务资料及银行交易凭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陈震构成行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震辩解,仅因桃源县龙坪至回龙、甘潭的移动通信线路改迁项目向陈某行贿3万元。另在桃花源线路改迁过程中,给予陈某的7万元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石陬公路线路改迁的结余款12万元是交给了陈某,但该款是交给桃源县移动分公司的。经审理查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市桃源县分公司(以下简称桃源移动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责任公司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全资拥有。陈某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研究,于2009年8月13日聘任为桃源移动分公司经理助理,分管建设维护部;经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党委研究,于2012年11月10日聘任为桃源县移动分公司副经理,分管建设维护部。2012年8月至11月,陈某利用担任桃源县移动分公司经理助理的职务之便,在桃源县龙坪至回龙、甘潭的移动通信线路改迁项目中,违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长沙爱建网络维护有限公司的框架协议,私自以桃源县移动分公司建设维护部的名义与桃源县移民开发局签订合同,为陈震谋取上述项目工程,陈震为表示感谢,送给陈某现金3万元。2013年5月7日,因陈某涉嫌贪污犯罪,桃源县人民检察院对陈震发出询问通知书进行初查,陈震在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了本人的犯罪事实。同年7月11日,该院以陈震涉嫌贪污犯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28日陈震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桃源县人民检察立案决定书、该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犯罪嫌疑人陈震涉嫌贪污犯罪到案及情况说明,证明本案的线索来源与被告人陈震的到案经过;2、长沙爱建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签订的框架合同,被告人陈震于2013年7月16日出具的关于龙坪光纤线路改迁支出说明,龙坪线路改迁工程财务支出资料:桃源县移民开发局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结算业务申请书、桃源移动分公司付款授权委托书、桃源县移民开发局与桃源移动分公司移动通信线路改迁协议、陈震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陈某在桃源县龙坪至回龙、甘潭移动通信线路改迁项目中,违反“框架协议”,私自以桃源县移动分公司建设维护部的名义与桃源县移民开发局签订合同,为陈震获取上述项目工程及工程款的事实;3、本院(2016)湘0725刑初91号刑事判决书、陈某于2016年12月13日的供述,证明桃源移动分公司的隶属关系,陈某的任职经历及收取陈震3万元的时间、地点及原因以及原供述收2万元是记忆错误的事实;4、被告人陈震于2016年12月14日的供述,证明陈震向陈某行贿3万元的时间、地点、金额及原因。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陈震先后两次送给陈某9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陈震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陈震在本案检察机关立案之前,在检察机关初查阶段接受询问时,主动交待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陈震犯罪较轻,可以免除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震犯行贿罪,免除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德新人民陪审员  张立勇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蓉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