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雄保诉隆回县城南建设协调指挥部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雄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4行初15号起诉人马雄保,男,195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2017年4月10日,本院收到马雄保的起诉状。起诉状认为:隆回县城南建设协调指挥部挂牌成立,征用起诉人所在村的土地卖给隆回川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川南公司在建设中对只有一条水沟之隔的起诉人房屋造成损害,2016年4月13日川南公司对起诉人进行了一定的赔偿。但2016年冬天,起诉人的房屋靠水沟一侧突然产生倾斜,现已成为了危房。起诉人觉得原得到的赔偿金额显失公平。现请求:1、由被告出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滨江.新城南侧马雄保私宅的受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2、如原告和第三人就房屋受损赔偿有什么协议的话,则赔偿金额请求予以变更,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马雄保起诉隆回县城南建设协调指挥部,该指挥部为临时机构,不具备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且起诉人的起诉请求属于民事权益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马雄保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其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 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