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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41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阮金龙、竺卫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金龙,竺卫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阮金龙,男,197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竺卫平,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金龙与被执行人竺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阮金龙分别于2016年10月14日、2016年11月21日依据同一份执行依据,即本院(2016)浙0604民初560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二次申请执行,执行案号分别为(2016)浙0604执3688号、(2016)浙0604执4175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阮金龙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前后二次就同一执行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致使本院重复立案,故对后一次的申请执行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阮金龙的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王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