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某某,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411号申请执行人贺某某,男,汉族,1941年2月21日出生,住陕西省,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贺某某,女,汉族,2000年7月27日出生,住陕西省某地,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某地。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贺某某、贺某某与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西仲调字(2016)第147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贺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贺某某退还购房款、违约金及仲裁费合计58879.56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83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了本案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贺某某、贺某某向本院递交了执行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仲裁委员会西仲调字(2016)第147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李 凯代理审判员 汤文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