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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92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贾永芝与被执行人卢德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永芝,卢德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9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贾永芝,女,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七台河市新兴区。被执行人卢德文,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抢垦乡。本院在执行(2017)黑0921执19号申请执行人贾永芝与被执行人卢德文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青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商金宝审判员  李龙军审判员  佟志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