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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81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福朝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福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868号原告:郭福朝,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雪峰,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住所地:永城市东方大道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0669999-2。负责人:绍显,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7503064-0。负责人:邓群柱,职务:总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红庄、王飞,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郭福朝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城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洪林杰审 判 员  陈 峰人民陪审员  钟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东帅 更多数据: